《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

admin2014-05-11  31

问题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试说明:
    (1)《刑法》第270条的罪名是什么?该罪中的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是什么?
    (2)根据刑法理论确认该罪的犯罪构成。
    (3)什么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4)什么是“遗忘物”?
    (5)本条规定中的“拒不退还”的含义是什么?
    (6)本条规定中的“告诉的才处理”的含义是什么?

选项

答案(1)《刑法》第270条的罪名是侵占罪。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的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有两种,即选处罚金刑和并处罚金刑。 (2)侵占罪的构成特征为: 1)侵犯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侵占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所谓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基于他人的委托代为保管的财物或者根据事实上的管理而被认为是合法持有的财物。 (4)所谓遗忘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一时疏忽遗忘于某特定地点或场所但知道该地点或场所的财物。 (5)所谓拒不退还,是指行为人将财物非法占有后,当财物所有人发现并要求其退还时,仍不退还或交出。当然,如果有证据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行为人有将该财物予以挥霍、变卖等行为,也就足以认定行为人是拒不退还。 (6)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换言之,没有被害人的控告,司法机关不得主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当然,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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