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案例分析第87—90题)张某是北京市居民,现供职于某韩语培训学校,2008年9月获得工资收人5000元,当月,获得国债利息收入5000元,储蓄存款利息收入10000元,另有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收入5000元。李某是韩国公民,2006年10月1日来到

admin2011-09-29  41

问题 (2008年案例分析第87—90题)张某是北京市居民,现供职于某韩语培训学校,2008年9月获得工资收人5000元,当月,获得国债利息收入5000元,储蓄存款利息收入10000元,另有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收入5000元。李某是韩国公民,2006年10月1日来到北京,一直在中国境内居住,并在该韩语培训学校担任韩语教师,属于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工作的外籍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的税前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2800元)。2008年9月,李某获得工资收入10000元,当月,李某撰写的《韩语三月通》一书在北京某出版社出版,获得稿酬收入20000元。王某是该韩语培训学校的临时工作人员,2008年9月获得一次性劳务报酬收入8000元,当月,王某还获得某保险公司一次性保险赔款20000元。张某、李某、王某的以上各项收入皆为税前收入。请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张某2008年9月份的收入中,个人所得税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     )。(2008年案例分析第88题)

选项 A、25000元
B、20000元
C、15000元
D、13000元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个人所得税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问题。《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在本案中,张某的月1二资收入5000元,减去应扣费用2000元,则工资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是3000元;国债利息收入5000元,因免纳个人所得税,故应纳税所得额是0元;储蓄存款利息收入10000元,属于利息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元;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收入5000元应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张某的应纳税所得额总数为13000元,故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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