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决定成立一个生产服装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经协商初步拟定的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有:(1)甲以现金出资;乙以自己的房屋出资;丙以服装加工设备出资;丁以劳务出资。(2)甲、乙、丙为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

admin2018-11-12  23

问题 甲、乙、丙、丁决定成立一个生产服装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经协商初步拟定的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有:(1)甲以现金出资;乙以自己的房屋出资;丙以服装加工设备出资;丁以劳务出资。(2)甲、乙、丙为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丁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成立后,由甲负责管理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他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3)合伙企业成立后任何人不得擅自退伙,否则将对退伙后一年内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协议经修改后,2017年4月18日办理了工商登记,合伙企业成立并发生以下事项:
(1)企业设立后,持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银行认为该企业无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能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只能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该企业无奈,找到另外一家专业银行,才予办理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手续。
(2)为了及时抓住商业机遇,该企业开出面值50000元、6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给A公司抵付货款。
(3)该企业曾与A企业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收到A企业开出的一张支票,金额为20000元,但未记载收款人名称,而是授权给合伙企业补记。
(4)合伙企业将A企业开具的支票在未补记自己的名称之前就直接交付给B企业,用于支付货款。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合伙企业未补记前就转让该支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合伙企业未补记前就交付该支票的行为符合规定。对于支票的收款人名称,由于不属于支票出票时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因此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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