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B两家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对外成交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各交货50%,各自结汇,由B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事后,外商开来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但规定允许分批装运。B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及时通知了A公司,两家公司都根据信用

admin2009-12-01  69

问题 A与B两家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对外成交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各交货50%,各自结汇,由B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事后,外商开来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但规定允许分批装运。B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及时通知了A公司,两家公司都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各出口了50%的货物并以各自的名义制作有关的结汇单据。
   问:两家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选项

答案A、B两家公司的做法不妥当。根据《UCP500》第40条条b款的规定: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信用证方可转让。本案中,B公司收到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未注明“可转让”字样,则该证是一份不可转让的信用证。两家公司可根据双方的约定各出50%,但结汇单据的制作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即以B公司的各义制作整套结汇单据,否则,银行将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8RiVFFFM
0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