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法院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并拒不退还”的侵占行为。对于本案,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时,法院的哪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admin2021-10-10  110

问题 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法院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并拒不退还”的侵占行为。对于本案,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时,法院的哪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选项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终止审理
C、径行作出无罪判决
D、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

答案B

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176条的有关规定作出裁判。人民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对此应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6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而根据该解释第17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5)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6)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9)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本案属于第(2)项的情形,所以法院应该作出有罪判决。但分析题干可知,经法庭审理后,法院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侵占行为。所以根据《刑法》第270条第3款的规定,某甲的行为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因此,法院对此案不能作出有罪判决,而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依《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的,应当终止审理,故B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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