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有权转让其( )。

admin2013-08-02  25

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有权转让其(     )。

选项 A、营业执照   
B、荣誉
C、名称   
D、名誉

答案C

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也可以成为人身权的主体。法人享有的人身权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法人名誉是对法人的信誉、商誉等的评价,伴随着法人的成立而存在。法人荣誉是法人从特定组织依法获得的积极和肯定的评价。荣誉的取得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属于特定主体。因此,法人名誉、荣誉都无法转让。法人名称是法人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一个特定的标志,该标志经过登记而具有特定性,如果变更该标志,只要进行变更登记即可。故法人名称可以转让。法人的营业执照是法人取得法人资格进行民事活动的依据,营业执照记载着法人的设立宗旨、业务活动范围。营业执照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同的法人,取得营业执照的条件不同,营业范围也不同。故营业执照不能转让。由此得出结论,只有C项符合试题要求,其他三项排除。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选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8OC3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