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十五岁,精神病人。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3题)

admin2015-04-23  35

问题 甲十五岁,精神病人。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3题)

选项 A、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B、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决
D、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

答案B

解析 选项A考查的是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范围。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见,未成年监护人的范围除了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外,还包括未成年人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的单位监护人。据此,选项A错误。
    选项B考查的是法定监护人的人数。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4条第2款的规定:“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可知,法定监护人不限于一个主体,还包括数人担任监护人的情况。据此,选项B正确。
    选项C考查的是指定监护。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的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以及《民法通则意见》第16条的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知,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先由有权机关进行指定,对指定不服的,才可以请求法院裁决。据此,选项C错误。
    选项D考查的是未成年精神病人监护人确立的原则。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3条的规定:“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可知,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设定监护人适用的是为“未成年人”确立监护人的规定,而非为“精神病人”确立监护人的原则,即只有为成年精神病人设定监护人时。才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人确立的规则。据此,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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