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王某于2015年5月10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开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年8月25日,该县地税局在漏征漏管户清理工作中,发现王某未按规定的期限向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且采取转移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共计5000元)。

admin2017-05-10  43

问题 个体工商户王某于2015年5月10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开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年8月25日,该县地税局在漏征漏管户清理工作中,发现王某未按规定的期限向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且采取转移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共计5000元)。该县地税局于是对王某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对未申报纳税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追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3倍即15000元罚款的决定。王某对此不服,于是在接到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书时(未缴纳税款和罚款),当天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
县地税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选项

答案①该县地税局对王某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的决定是正确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②该县地税局对未申报纳税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作出追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3倍即15000元罚款的决定正确,符合《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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