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犯抢夺罪,法院经审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第37题)

admin2018-04-20  30

问题 甲犯抢夺罪,法院经审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第37题)

选项 A、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由检察院提出建议
B、如被告人已提交承认指控犯罪事实的书面材料,则无需再当庭询问其对指控的意见
C、不需要调查证据,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审理
D、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庭宣判

答案D

解析 A项:《最高检规则》第4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犯罪嫌疑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办案人员认为可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审查报告中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按照提起公诉的审批程序报请决定。”
    据此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非必须由检察院提出建议,所以A项错误。
    B项:《最高法解释》第29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尽管被告人甲已提交承认指控犯罪事实的书面材料,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也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所以B项错误。
    C项:《最高法解释》第29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
    (1)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3)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
    (4)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只是庭审简化,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当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审理。C项表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甲抢夺一案不需要调查证据违背了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的规定。所以C项错误。
    D项:《最高法解释》第29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据此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当庭宣判。所以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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