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律师在业务中接触到某上市公司以下情况: (1)甲公司为一家被乙国有独资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未按规定任命其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没有职工代表。 (2)甲公司有2名董事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担任公司董事

admin2010-02-25  53

问题 某律师在业务中接触到某上市公司以下情况:
   (1)甲公司为一家被乙国有独资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未按规定任命其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没有职工代表。
   (2)甲公司有2名董事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董事A因犯伤害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董事B曾担任某企业厂长,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不到3年,其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3)甲公司有2名独立董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董事C为乙公司的副总经理的配偶;董事D为甲公司提供财务服务的人员的配偶。
   (4)甲公司董事会作出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1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5)甲公司2004年发行2年期债券2 000万元,2006年发行5年期债券2000万元,2008年打算发行3年期债券2 000万元(该公司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为1亿元)。
   (6)在甲公司成立后,乙公司将已经作为出资应当交付给甲公司的部分机器设备折合2 000万元作为自己的资产使用已3年有余,至今尚未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还存在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的行为。
   (7)甲公司所属子公司伪造进出口凭证,虚报进出口经营业绩,累计虚增经营额84 640万元,占公司营业额的90%,虚增利润15 600万元,占公司利润总额的85%,严重损害了股东和其他人的利益。该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为A某和B某(A某为会计人员,B某为非会计人员;两者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为甲公司出具年度审计报告的丙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C某和D某严重不负责任,未进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认真审核相关会计凭证的真伪,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尽管属于过失,但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要求: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是否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命?甲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是否应当有职工代表?并分别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2名董事是否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并请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2名独立董事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并请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并请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发行债券的方案是否符合规定?并请说明理由。
   6.根据本题要点(6)所提示的内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甲公司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违法行为?甲公司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7.根据本题要点(7)所提示的内容,根据《会计法》的规定,A某和B,某、丙会计师事务所、C某和D某分别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选项

答案甲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不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命,因为根据相关规定,对被国有独资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只有提出董事人选和董事长人选的建议。国有控股公司的监事会必须有职工代表,而董事会可以有,也可以没有职工代表。 2.甲公司2名董事A有任职资格,B无任职资格。因为根据相关规定,只有严重经济犯罪且执行期满未满5年才会资格受限,A犯的是伤害罪,不在限制之内;同时,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也在限制之内。本案B即属此类,当然无任职资格。 3.甲公司独立董事C不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董事D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因为根据相关规定,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能担任独立董事;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服务的人员不能担任独立董事,但其配偶不受限制。 4.甲公司的董事会决定内容不符合规定。因为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甲公司发行债券的方案符合规定。因为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债券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能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甲公司2004年发行的2年期债券应该已经清偿(如尚未清偿则本次不能发行),所以其本次发行债券后累计债券余额未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 6.公司发起人乙公司构成虚假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甲公司还有账外设账违法行为,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根据相关规定,A某、B某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丙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C某和D某严重不负责任,未进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认真审核相关会计凭证的真伪,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应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1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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