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7日,张某(原告)办理了铁路托运手续,托运150公斤枣仁(中药材)到某市。货物运单载明运到期限为5天。但因铁路部门延误,该批枣仁4月8日才装车发运,至4月17日运抵某车站(被告)。张某在提货时对枣仁逾期运到未提异议,但发现枣仁由于干燥度不够

admin2010-04-24  32

问题 2004年3月27日,张某(原告)办理了铁路托运手续,托运150公斤枣仁(中药材)到某市。货物运单载明运到期限为5天。但因铁路部门延误,该批枣仁4月8日才装车发运,至4月17日运抵某车站(被告)。张某在提货时对枣仁逾期运到未提异议,但发现枣仁由于干燥度不够,有霉变现象,即要求赔偿,未获解决,遂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受诉法院查明该批枣仁均有不同程度的霉变,已不能使用。枣仁每公斤单价为20元,共计损失2000元。经有关部门鉴定认为:质量合格的枣仁不会发生霉变;该批枣仁霉变是其本身干燥度不合格所致。
   问:(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全部损失是否合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1)被告已构成违约。因为“货运单载明运到期限为5天”,而实际上至4月17日才运抵车站,已违反了合同的约定。(2)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全部损失不合理。因为该批枣仁霉变是其本身干燥度不合格所致,原告在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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