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于1996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1997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1996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1997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不置可否

admin2016-06-13  28

问题 甲、乙于1996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1997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1996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1997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不置可否。1997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下列关于本案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

选项 A、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C、合同根据约定的保证条款,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D、设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1997年8月5日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该条实际上修改了《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担保法》第26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问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主合同的变更并非一律导致保证合同无效,只有加重保证人负担的部分无效;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人在原保证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内承担责任;如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题中,保证人丙没有同意变更还款日期,故仍应在原保证合同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由于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故其承担保证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1997年8月5日。故本题A项不正确,D项正确。《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据此,由于本题中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丙只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故丙对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B项正确。《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据此,本题中,由于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可以选择向债务人乙或向保证人丙主张权利,故本题C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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