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放的羊吃了朱某家的玉米秸,二人争执。安某殴打朱某,致其左眼部青紫、鼻骨骨折,朱某被鉴定为轻微伤。在公安分局的主持下,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由安某向朱某赔偿5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卷二真题试卷第91)

admin2013-11-07  31

问题 安某放的羊吃了朱某家的玉米秸,二人争执。安某殴打朱某,致其左眼部青紫、鼻骨骨折,朱某被鉴定为轻微伤。在公安分局的主持下,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由安某向朱某赔偿5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卷二真题试卷第91)

选项 A、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后,仍可以对安某进行治安处罚
B、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应当先向区公安分局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
D、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D

解析 本题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回答。该条对民间纠纷导致的治安事件的处理原则决定本题的选项。该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见,A项只是交代了达成协议这一事实,而没有交代达成协议后的履行情况,故不能得出公安机关仍然可以处罚安某的结论,故A是错误项。B项交代了安某拒不履行协议而没有交代公安机关是否处罚安某,没有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朱某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也就不存在。如果考生认为对公安机关居间主持调解的行为也是可诉的,这种认识也是错误的。行政机关居间调解民事纠纷的行为不属于可诉行政行为范畴。因此,B项也是错误的。不选C项的理由与不选B项的理由相同。此外,只要判断对治安管理行为不服寻求救济时,并不适用“复议前置”的规定,也可以判断c项是错误选项。D项交代了安某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对此项不少考生也认为是错误的,其实,这是误读法条。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义务人不履行协议时,有两个独立的规范可以制约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和受理本案的公安机关,即公安机关有义务履行职责,依法对不履行协议的行为人予以治安处罚,受害人有权利提起民事诉讼,这两者是各自独立的。因此,D’项虽然没有交代公安机关如何处理安某,但是,其表述朱某的权利是准确的。故D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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