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业务,可以有的行为是( )。

admin2018-08-05  41

问题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业务,可以有的行为是(    )。

选项 A、公开推介
B、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
C、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D、禁止恶意贬低同行

答案D

解析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9)恶意贬低同行;(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12)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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