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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将已使用了1年的一台台式电脑委托给同宿舍的同事钱某保管并允许其使用。一个月后,赵某给钱某写信说自己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委托其保管的电脑可以适当价格出售,但Modem因还有用,不要出售。过了几天,钱某因急需用钱,遂将电脑的Modem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周某
赵某将已使用了1年的一台台式电脑委托给同宿舍的同事钱某保管并允许其使用。一个月后,赵某给钱某写信说自己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委托其保管的电脑可以适当价格出售,但Modem因还有用,不要出售。过了几天,钱某因急需用钱,遂将电脑的Modem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周某
admin
2014-04-28
26
问题
赵某将已使用了1年的一台台式电脑委托给同宿舍的同事钱某保管并允许其使用。一个月后,赵某给钱某写信说自己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委托其保管的电脑可以适当价格出售,但Modem因还有用,不要出售。过了几天,钱某因急需用钱,遂将电脑的Modem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周某,价格为290元(略低于当地的市场价格),周某已经付款,尚未交货。此时,赵某回公司办事后知晓了钱某的行为,十分愤怒。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选项
A、钱某向周某出售Modem的行为是效力未定的行为,因为钱某自始没有处分权
B、钱某向周某出售Modem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赵某可以追认该行为而使其有效
C、周某可以主张取得Modem的所有权,依据是构成了善意取得
D、以上说法都不正确
答案
2,4,8
解析
钱某向周某出售Modem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就构成了无权处分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在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在赵某不追认的情况下,周某要取得所有权,唯一的路径就是主张构成善意取得;但事实上本案中周某固然可以主张自己是善意、有偿等要件,但仍然不能构成善意取得,因为周某此时还未取得对 Modem的占有。具体依据见《物权法》第106条的具体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由此可知,BCD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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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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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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