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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390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中南财大2015年研改编] 该条是关于什么制度的规定,
《民法典》第390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中南财大2015年研改编] 该条是关于什么制度的规定,
admin
2022-09-19
18
问题
《民法典》第390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中南财大2015年研改编]
该条是关于什么制度的规定,该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选项
答案
该条是关于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制度的规定。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财产因灭失、毁损而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时,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成为担保财产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依然存在于其上,债权人有权就该代替物行使担保物权。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如下: ①根据《民法典》第390条规定,担保财产的代位物包括以下内容: a.担保财产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毁损、灭失时,担保人所获得的损害赔偿金。但根据《民法典》第432、451条规定,质权人、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或者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留置权人向出质人或者债务人支付的损害赔偿金不能作为担保财产的代位物。 b.保险金。担保人对担保财产投保的,因保险事故发生而致使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时,担保人可以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该保险金可以作为代位物。 c.补偿金。主要指担保财产被国家征收时,担保人从国家得到的补偿金。《民法典》第243条第3款明确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人所得的损害赔偿金、保险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在因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产生代位物的时候,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 a.担保物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担保物权人可以在代位物上实现优先受偿权。 b.担保物权人的债权还没有到期。在这种情况下,代位物虽说是特定的,但毕竟已经货币化,担保物权人对其进行控制的可能性降低,其到期实现债权的可能性也会降低。为保障担保物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担保物权人可以提前在代位物上实现自己的债权;如果担保物权人还希望保留自己的期限利益,也可以不立即在代位物上实现担保物权,而等到债权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再在代位物上优先受偿。担保人可以自己或者应担保物权人的要求向提存机构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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