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下列哪一项职务可由特区非永久性居民担任?(2008—卷一—16,单)

admin2017-06-13  32

问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下列哪一项职务可由特区非永久性居民担任?(2008—卷一—16,单)

选项 A、行政长官   
B、政府主要官员   
C、立法会议员   
D、法院法官   

答案D

解析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因此,选项A错误。   
该法第6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因此,选项B错误。   
该法第6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0%。因此,选项C错误。   
该法第90条第1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根据这一规定,只有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必须由特区永久性公民担任,其他法官并无永久性居民资格的限制。因此,选项D正确。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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