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admin2020-11-19  27

问题 (2002年)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选项 A、公安干警追捕逃犯时依法鸣枪示警误伤过路行人的
B、领有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制售伪劣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
C、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期执行2年后经审判监督程序被认定犯罪时不满14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的
D、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经评估机构估价而低价格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答案C,D

解析 A选项不当选。公安干警追捕逃犯时依法鸣枪属于合法的行为,由此导致的损害应该是国家补偿而非国家赔偿。   
B选项不当选。工商局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并没有违法情形,个体户拿到营业执照后制售伪劣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属于其自身的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并非工商局颁发营业执照所导致的,因此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C选项当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错判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判决确定后继续监禁期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情形予以赔偿。”可见王某因不满14周岁被审判监督程序认定不负刑事责任,但之前刑期已经执行了2年,这2年的刑期是王某本不需要承担的,所以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D选项当选。《国家赔偿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D选项的案例是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的违法行为,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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