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在北京打工的甲与房东乙通过电话订立了八个月的租赁合同,与其女友一同生活,后甲在工地遭遇不测身亡。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在北京打工的甲与房东乙通过电话订立了八个月的租赁合同,与其女友一同生活,后甲在工地遭遇不测身亡。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dmin
2013-12-28
24
问题
在北京打工的甲与房东乙通过电话订立了八个月的租赁合同,与其女友一同生活,后甲在工地遭遇不测身亡。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其女友可以依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
B、甲和乙的租赁合同期限为八个月
C、其女友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乙
D、甲死亡后,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其女友欲继续租赁该房屋的,应与乙订立新的租赁合同
答案
1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是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等相关问题。所谓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12条的规定,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对于租赁合同的形式要求,《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在本题中,“甲与房东乙通过电话订立了八个月的租赁合同”,依照上文的法律规定,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即八个月在此没有任何意义,因此,选项B认为“甲和乙的租赁合同期限为八个月”是错误的,不应当选。关于“后甲在工地遭遇不测身亡”,《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在本题中,甲与其女友一同生活,因此,甲死后,其女友可以继续与乙的不定期租赁合同,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D的表述与法律规定不符。关于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从上文的法理分析可知,甲和乙之间的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因此,双方依照合同规定都具有随时解除权,其女友继续按照原合同租赁该房屋的,当然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合理期限的通知义务只是由出租人承担,所以,选项C认为“其女友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乙”是错误的,也不应当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7zg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王某在某中学校门外开设了一家体育用品店,为招揽生意,允许学校学生赊购商品。14岁的何某在该店购买进口羽毛球拍一副,价款3000余元。在王某向何某之父索债时,双方发生争执。则王某与何某的买卖合同()。
北京公司与上海公司在贸易洽谈会上达成订立合同的初步意向。洽谈会结束后,北京公司于8月7日以信件方式(当日邮戳)向上海公司正式发出要约,欲以一定价格出售一批机器给上海公司,并言明,上海公司可在10日内答复。信件内未载明日期。上海公司于8月9日收到该信件。因此
在履行技术服务合同过程中,受托方利用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技术成果的归属应为下列哪些?()
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确有错误,而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又未上诉,原审人民法院应当( )
王某就该头耕牛享有的质权自何时起成立?根据该质押合同,金豹享有下列哪些权利?
某县农资公司销售假冒稻种,致使某乡1000名农户遭受巨大损失,农户欲起诉县农资公司。按照代表人诉讼的规定,农产应当推举代表人参加诉讼。以下对于该代表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李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坠下山崖,就此下落不明。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判决李某为宣告失踪人,并指定其妻王某为其财产代管人。半年后,李某的母亲认为王某有损害李某合法权益的情况,欲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某电视台摄制电视剧《马本斋》,编剧唐某根据马某撰写的人物传记《马本斋》创作了剧本,演员王某在剧中扮演马本斋,该电视剧的著作权归谁享有?()
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的有:()。
随机试题
考生文件夹下存在一个数据库文件“samp2.mdb”,里面已经设计好“tStud”、“tCourse”、“tScore”三个关联表对象和一个空表“tTemp”。试按以下要求完成设计:(1)创建一个查询,统计人数在5人以上(不含5)的院系人数,字段显示标题
公共政策比较研究开始于()
肠结构最主要的检查方法为()
诱导B细胞产生特异性IgE抗体的细胞因子
化学名为6-氯-2,4-二氢-2H-1,2,4-苯并噻二嗪-7-磺酰胺-1,1-二氧化物的药物为化学名为2,6-二甲基-4-(2-硝基苯基)-1,4-二氢-3,5-吡啶二甲酸二甲酯的药物为
以兴奋性增高为主的高级神经中枢的急性失调状态,称之为
下列各项中,属于企业在确定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的分配方法时,应考虑的具体条件包括()。
体现“身教胜于言教”思想的学习理论派别是()。
FarewellSpeech1."Specialneeds"Commonlydefinedbywhatachildcan’tdoBymilestonesunmetBy【T1】______Bye
Whatdidthemandobeforeattendingadramaschool?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