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哪些情形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

admin2014-04-26  38

问题 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哪些情形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

选项 A、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
B、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1年内未使用的
C、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D、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答案1,4,8

解析 本题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土地管理法》第37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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