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公民琼斯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琼斯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一第35题)

admin2018-03-30  28

问题 甲国公民琼斯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琼斯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一第35题)

选项 A、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
B、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
C、民事行为能力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
D、依照乙国法琼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

答案D

解析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11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琼斯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其民事权利能力应适用乙国法。A、B项都错误。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12条第1款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琼斯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其民事行为能力应适用乙国法。所以C项错误。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12条第2款的规定,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如果依照乙国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有民事行为能力,琼斯是因为合同纠纷而非婚姻家庭、继承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D选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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