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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在一次检查中发现,浩华公司于2005年6月至2007年1月期间,以2万元价格从威力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涉及税额近120万元,已全部抵扣。2005年6月至2009年2月,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浩华公司向7人开具增值
2009年5月,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在一次检查中发现,浩华公司于2005年6月至2007年1月期间,以2万元价格从威力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涉及税额近120万元,已全部抵扣。2005年6月至2009年2月,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浩华公司向7人开具增值
admin
2011-12-22
37
问题
2009年5月,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在一次检查中发现,浩华公司于2005年6月至2007年1月期间,以2万元价格从威力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涉及税额近120万元,已全部抵扣。2005年6月至2009年2月,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浩华公司向7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0多份,涉及税款230余万元。案发后,负责查处此案的税务人员成某受朋友刘某之托,对浩华公司仅处以罚款即结案。根据举报查实,税务人员成某有巨额受贿行为。现成某在逃。
“情节严重”是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法定要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下列情形中,属于“情节严重”的有( )。
选项
A、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谋取本单位利益而不移交刑事案件
B、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其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C、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5人次以上
D、对依法可能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
E、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移交
答案
B,C,D,E
解析
“情节严重”是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其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谋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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