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7题)
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7题)
admin
2018-06-29
18
问题
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7题)
选项
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甲成立正当防卫
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丙成立正当防卫
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丁成立正当防卫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认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A选项,一般人扭送现行犯是法律规定的作为公民权利(义务)的行为,属于法令行为。被扭送的罪犯反抗是其本能,面对顾某的激烈反抗,由于反抗本身也是一种不法侵害,所以甲有权进行正当防卫,死死摁住罪犯头部导致其窒息死亡的,表明手段超过了必要限度。正当防卫超出必要限度的,可能构成过失犯罪。本项中的甲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A选项错误。
B选项,“正在进行”的侵害包括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也包括犯罪虽然已经既遂,但是从当场开始追击仍然可以挽回损失的时间段。(1)犯罪人齐某的抢劫罪虽然已经既遂,但乙为了保护他人财产权益,有权追击并抢回被害人财物。从当场出发对抢劫犯进行的追击,属于正当防卫。(2)齐某的死亡与乙没有因果关系,乙对齐某的死亡结果不成立正当防卫。齐某自己开车不慎撞死,不是乙的防卫行为所致,属于被害人自我答责,不需要作为正当防卫来讨论。故B选项正确。
正当防卫针对的必须是那些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对于卖淫和偷越国(边)境的不法行为,一方面没有个人法益被侵犯,公民的正当防卫必要性很小;另一方面也不具有进攻性和破坏性,不能进行正当防卫。故C、D选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7wc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问题,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3年卷二第43题)
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张某顺手拿起
下列情况属于或可以视为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卷二真题试卷第99)
下列情形不适用死刑的有: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并结合刑法分则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3年卷二第35题)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6年卷二第1题)
无业人员甲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骗取某县工商局副局长的职位。在该局股级干部竞争上岗时,甲向干部乙声称:“如果不给我2万元,你这次绝对没有机会。”乙为获得岗位。只好送甲2万元。关于对甲的行为的处理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二第19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6年卷二第2题)
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案存有疑点.随即报警。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甲到保险公司二楼财务室领取20万元赔偿金后,刚走到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随机试题
男性,20岁。云南籍,因发热自服磺胺嘧啶,3天后血红蛋白降至50g/L,网织红细胞15%,红细胞形态正常。考虑何种诊断的可能性大
表见代理
根据施工合同的任务范围和要求,通过全过程、全面的施工质量自控,保证最终交付满足施工合同及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质量标准,属于()。
汇编语育是程序设计语言中的一种()。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没有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支付发行费用的部分,应计入()。
市场经济规律的基本原则是()。
IP地址由()位二进制数表示。
下列关于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的理解,错误的的是()。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程序不包括()。
设P为可逆矩阵,A=PTP.证明:A是正定矩阵.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