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A公司以电传方式向美国B公司发盘出售某农产品,数量为1000公吨,价格为每公吨200美元CIF旧金山,新麻袋包装,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交货期为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此外,该发盘中还列明了该农产品的具体规格,并写明限B公司4日内答复有效。A公司发盘后

admin2013-11-20  44

问题 我A公司以电传方式向美国B公司发盘出售某农产品,数量为1000公吨,价格为每公吨200美元CIF旧金山,新麻袋包装,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交货期为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此外,该发盘中还列明了该农产品的具体规格,并写明限B公司4日内答复有效。A公司发盘后的第二天即收到B公司的回电,电文中称: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Immediately.A公司对此未作答复。次日,B公司通过花旗银行开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信用证中规定: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装运。此时,该货物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因此,A公司拒绝按原发盘条件向B公司供货,并立即退回了信用证。请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A公司的做法有无道理?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有道理,因为B公司的回电对发盘作了实质性的修改,不是一项有效的接受,而构成了一项新的发盘。A公司并没有接受这一新的发盘,故合同并不存在。 (1)B公司回电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inediately意思是接受此价格,但是要马上出货,而之前A公司的发盘是收信用证后两个月后出货这已经改了发盘。 (2)A公司看到B要求马上出货后未予回复,视为未接受。所以双方并未达成合约。 (3)尽管出货条件与之前A发盘一致,但B公司开的信用证是在双方未达成合约基础上发出的。B公司回电反要约之后原A公司的要约即失效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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