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8日,荣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昌公司)从龙腾公司 购进一批货物,同时向龙腾公司开具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用于货款结算。荣昌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时,将付款人填写为“荣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填写为“贰零零陆年壹月拾捌日”,收

admin2009-02-15  31

问题 2006年1月18日,荣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昌公司)从龙腾公司
    购进一批货物,同时向龙腾公司开具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用于货款结算。荣昌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时,将付款人填写为“荣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填写为“贰零零陆年壹月拾捌日”,收款人未填写。后经财务部小胡核对,发现付款人名称填写有误,小胡遂将“品”字改为“昌”字,交予龙腾公司。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荣昌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未填写收款人名称是否影响该票据的效力?简要说明理由。
   (2)指出荣昌公司在汇票出票日期填写中的错误,并写出正确的填写格式。
   (3)指出荣昌公司在更改付款人名称行为中的不当之处,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荣昌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未填写收款人名称影响票据效力。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收款人名称是商业承兑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或:绝对记载事项],未填写收款人名称,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2)该商业汇票出票日期的月、日填写错误。正确的填写格式应为:(贰零零陆年)零壹月壹拾捌日。 (3)荣昌公司更改付款人名称未予以签章是错误的。根据规定,票据上的付款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或:盖章]。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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