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A、B、C三位发起人采用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公司,C股东为甲公司的控股股东,2011年1月,甲上市公司拟增资发行股票。 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有关财务情况及审计情况如下:(1)股本总额12000万元,其

admin2012-08-15  34

问题 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A、B、C三位发起人采用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公司,C股东为甲公司的控股股东,2011年1月,甲上市公司拟增资发行股票。
    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有关财务情况及审计情况如下:(1)股本总额12000万元,其中A股东持股10%,B股东持股15%,c股东持股20%,其余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2)经专业机构计算,甲公司2008、2009和2010年3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为11.2%。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发行方案部分要点如下:(1)拟发行股份8000万元,其中3800万元向原有股东配售,另外4200万元向社会不特定埘象公开募集。(2)本次募集资金的5000万元用于购建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厂房,3000万元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2012年3月25日,乙公司通过场上交易已经持有股票上市的甲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达到4.1%。当日,乙公司了解到,原来从乙公司分立出去的丙公司也持有甲公司公开发行的2.2%的股份。随后,乙公司继续收购,直至3月28日,乙公司作出公告,公告其所持乙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5月10日,乙公司持甲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超过30%后,决定继续收购,并向甲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为50天。5月30日,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因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申请撤销其收购要约,但未得到批准。乙公司决定对出售1万股以上的股民以要约中规定价格的70%折价收购。
    受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董事会拟定的发行方案中有哪些地方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不合法之处包括:①董事会拟定的配售股份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配股发行新股的,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本题中,向原有股东配售的股份比例为3800万元。超过了股本总额12000万元的30%(3600万元),因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②本次募集的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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