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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下列犯罪中以贪污罪论处的有( )。
下列犯罪中以贪污罪论处的有( )。
admin
2009-04-23
26
问题
下列犯罪中以贪污罪论处的有( )。
选项
A、甲为某派出所的值班警察;在值班时,将某人拾到上缴的lo 000元据为已有
B、乙为某邮局邮递员,其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私开信封,盗窃财物价值约000元
C、丙为某国有保险公司营销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保险事故骗取保费人民币70 000元
D、丁为某国有参股股份制公司非从事公务人员,其勾结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达150 000元。其中,丁起到策划、指挥作用
答案
1,4
解析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选项A中,根据《刑法》第91条的规定,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1)国有财产;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因此,选项A正确。
《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因此,乙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选项B错误。
《刑法》第183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27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虽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选项C正确。
选项D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 3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因此,丁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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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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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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