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2018-04-02  41

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姓名权,故该解释属于宪法解释
B、与《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具有同等效力
C、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D、法院可在具体审判过程中针对个案对该解释进行解释

答案B,C,D

解析 A项错误。该解释是对《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相关规定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不属于宪法解释。B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5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C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49条规定:“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D项正确。法院适用法律的过程,也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必然包含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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