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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生产的“假化肥”不应属于《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产品”,而应认定为《刑法》第147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关于该案法官运用的解释方法属于( )。
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生产的“假化肥”不应属于《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产品”,而应认定为《刑法》第147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关于该案法官运用的解释方法属于( )。
admin
2019-09-18
38
问题
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生产的“假化肥”不应属于《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产品”,而应认定为《刑法》第147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关于该案法官运用的解释方法属于( )。
选项
A、历史解释
B、体系解释
C、比较法解释
D、社会学解释
答案
B
解析
运用两个法条相互解释的就选“体系解释”,B选项正确;A选项,历史解释必须提到历史资料或亲历立法者;C选项,比较法解释必须提到外国;D选项,社会学解释必须提到社会效果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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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综合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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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综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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