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风制衣厂与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协议管辖是否有效?依据何在? 执行法院最终做出终结执行的裁定是否正确?理由何在?

admin2014-02-10  50

问题 成风制衣厂与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协议管辖是否有效?依据何在?
执行法院最终做出终结执行的裁定是否正确?理由何在?

选项

答案执行法院最终做出终结执行的裁定不正确。在本案所述情况下,执行法院应当做出中止案件执行的裁定。

解析 执行法院最终做出终结执行的裁定不正确。理由如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再根据《执行规定》第10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由此可见,在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应当将案件中止执行。在本案中,经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应当将案件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日后有财产可供偿还时再恢复案件的执行,而不是应当将案件予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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