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admin2015-06-29  28

问题 简述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选项

答案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及《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指因认识错误而实施的行为。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虽然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的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 (3)因欺诈、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4)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根据《民通意见》第70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根据《合同法》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须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撤销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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