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陈某1991年于香港探亲期间,用3万美元在美国驻香港总领事馆购买了美国护照,之后以美国公民的身份持该护照多次出入国境。1995年8月,某公安机关在调查陈某参与的一起案件中,发现陈某在购买外国护照后,既未向我国公安机关或者国外的中国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

admin2013-06-09  35

问题 公民陈某1991年于香港探亲期间,用3万美元在美国驻香港总领事馆购买了美国护照,之后以美国公民的身份持该护照多次出入国境。1995年8月,某公安机关在调查陈某参与的一起案件中,发现陈某在购买外国护照后,既未向我国公安机关或者国外的中国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申请办理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手续,也未前往美国定居。根据《国籍法》的有关规定,陈某不具备退出、丧失或自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条件,因而,不承认其取得美国国籍。于是,该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在其所持美国护照上做了不承认标记,然后将该护照退还陈某。陈

选项 A、不予受理,因公安机关的行为属于国家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B、不予受理,因为陈某不具备中国国籍,其不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C、受理,公安机关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行为不属于国家行为   
D、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先行受理,然后再驳回起诉,因为不仅该行为属于国家行为,而且陈某不具备原告资格

答案C

解析 由于行政机关活动的复杂性,有些活动不属于行政行为,有些虽然属于行政行为,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有可诉的性质。《行政诉讼法》第12条对排除的案件作了明确的列举:“(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中,如何认定“国家行为”是难点。对此,《行诉解释》第2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其要点是:(1)行为主体,包括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部、外交部等国家机关;(2)以国家的名义,并不是以具体机关的名.义;(3)行为内容,是有关国防、外交、宣布紧急状态、戒严和总动员等内容。国家行为也会引发纠纷,但因其具有高度的政治性,不适宜由法院予以裁断。各国司法对政治问题都保持中立。如中国驱逐某国外交使领馆人员,外国人在中国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之所以驱逐是因为该国对中国不友好所采取的报复性措施,这种纠纷法院是无法裁断的。据此,本案中公安机关的行为并不属于上述各项国家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AD项是错误的,C项是正确的。而根据《国籍法》的规定,陈某并未因购买美国护照的行为而退出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所以陈某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故B项是错误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7bG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