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田某是某村办企业厂长,一日,田某怀疑职工袁某盗窃本厂财物,便私设公堂,指令保安王某对袁某在该厂仓库进行“审讯”,长达20个小时,并对袁某有殴打、侮辱行为。此后田某听说公安机关介入本案,便资助王某5000元,令其逃匿至外地。此外,当公安人员依法

admin2014-02-10  15

问题 [案情]
  田某是某村办企业厂长,一日,田某怀疑职工袁某盗窃本厂财物,便私设公堂,指令保安王某对袁某在该厂仓库进行“审讯”,长达20个小时,并对袁某有殴打、侮辱行为。此后田某听说公安机关介入本案,便资助王某5000元,令其逃匿至外地。此外,当公安人员依法进入该厂仓库调查取证时,田某便煽动、带领不明真相的职工群众“护厂”,致使公安人员被打,警车被砸毁。
  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选项

答案1.田某唆使王某私设公堂对袁某审讯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   (2)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拘押、禁闭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4)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案中,王某对袁某私设公堂,加以“审讯”,非法剥夺袁某人身自由,主观上具有非法拘禁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田某教唆王某实施了非法拘禁罪,应按共同犯罪对待,认定田某为非法拘禁罪。   2.田某资助王某逃匿至外地的行为构成窝藏罪。窝藏包庇罪,可分解为窝藏罪与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1)本罪客观上实施厂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人的,也应认定为本罪。(2)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由某主观上明知王某是犯罪人,并具有帮助其逃匿的故意,客观上实施资助王某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已构成了窝藏罪。   3.田某煽动职工群众以暴力围攻正在执行职务的公安人员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阻碍公务活动,行为表现为四种情况:①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②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必须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③行为的内容是阻碍上述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和履行职责。执行与履行,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履行、实施,而不仅指强制执行。职务的执行与职责的履行必须是合法的。合法是指不仅实体上合法,而且程序上合法。换言之,不仅实质上合法,而且形式上合法。对任何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阻碍的,都不成立本罪。④必须在上述人员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时实施阻碍行为。从保护依法执行职务和履行职责的角度来考虑,执行职务与履行职责,不仅包括正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而且包括将要开始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准备过程以及与执行职务、履行职责密切联系的待机状态。就一体性或连续性的职务、职责行为而言,不能将其行为分割、分断考虑进而分别判断其职务、职责行为的开始和终了,即使外观上暂时中断或偶尔停止,也应认为是职务、职责的执行、履行过程中;(2)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而故意予以阻碍,阻碍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据此,田某明知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人员,主观上具有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率领、煽动群众以暴力围攻公安人员的行为,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了妨害公务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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