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三方机制”。

admin2022-12-27  32

问题 试述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三方机制”。

选项

答案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三方机制”,即国家、工会和用人单位团体三方代表参与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共同协调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利益的机制,是劳动关系协调的“三方原则”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下的具体贯彻。关于其内容,有的仅理解为组织机制,即主张只需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仲裁或审判组织由三方代表组成即可,而不必要求三方代表都参与办案:有的理解为办案机制,即主张劳动争议的仲裁和审判事务,都应当由三方代表共同办理;有的理解为综合机制,即主张应当从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各个方面综合落实“三方原则”,而不能只强调其中某个方面。我们持后一种观点。主张我国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建立和完善“三方机制”,而且主要应在组织、人事、权限配置等方面落实“三方原则”。 (1)“三方原则”在组织方面的落实。即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中应当建立由国家、工会和用人单位三方代表组成的组织。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地方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团体委派的代表所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庭的成员也应当从三方各自委派的仲裁员中指定或选定。在劳动争议审判机构中。合议庭的组成应当实行分别由工会和用人单位团体委派陪审员的制度:审判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也应当有工会、用人单位团体委派的代表参加。 (2)“三方原则”在人事方面的落实。其要求主要有: ①设立正式编制。即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团体选派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和仲裁员,工会和用人单位团体选派的人民法院的合议庭陪审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都应当纳入各自的正式编制。 ②统一资格标准。即无{色哪一方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选派的代表,都应当遵循统一的资格标准,尤其是选派的仲裁员或陪审员,都应当具备法定任职条件并取得法定任职资格,以确保其素质。 (3)“三方原则”在权限配置的落实。即劳动争议处理的各项权力都应当依其特点在三方之间进行合理配置。其中,劳动争议处理规则的制定权。重大案件或疑难案件的处理权,应当由三方分享并共同行使:一般案件的处理权,总体上应当三方分享并共同行使,但具体到每个案件则不一定由三方分享或共同行使:劳动争议处理的监督权,应当由三方分享,但不一定三方共同行使,也可以由各方分别行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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