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借给乙1万元人民币,约定2005年6月30日还款,但乙未按期还款。2005年12月31日甲的律师向乙发出律师函,要求乙还款。乙于2006年1月15日收到该律师函。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该律师函对诉讼时效将产生何种影响?

admin2007-04-02  45

问题 甲借给乙1万元人民币,约定2005年6月30日还款,但乙未按期还款。2005年12月31日甲的律师向乙发出律师函,要求乙还款。乙于2006年1月15日收到该律师函。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该律师函对诉讼时效将产生何种影响?

选项 A、诉讼时效中止
B、诉讼时效终止
C、诉讼时效中断
D、诉讼时效延长

答案C

解析 本题重点考察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之间的区别。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即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可见,不同的事由对诉讼时效会产生不同的影响。本题中,甲的律师向乙发出律师函,要求乙还款,其性质属于“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因此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故C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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