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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鸡需资金20万元。柯某向沈某借款7万元,以同学赵某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已办理登记。柯某又向舒某借款7万元,同样以该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已办理登记。之后,柯某向钱某借款6万
柯某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鸡需资金20万元。柯某向沈某借款7万元,以同学赵某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已办理登记。柯某又向舒某借款7万元,同样以该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已办理登记。之后,柯某向钱某借款6万
admin
2013-09-26
11
问题
柯某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鸡需资金20万元。柯某向沈某借款7万元,以同学赵某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已办理登记。柯某又向舒某借款7万元,同样以该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已办理登记。之后,柯某向钱某借款6万元,以该音响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音响设备交付钱某占有。
赵某在音响设备设定担保的期间,将该设备卖给了自己以前的熟人方某,并且告知方某该音响设备已经质押的事实,让方某在柯某还清钱某借款后自己向钱某要回该音响即可。柯某也同时通知钱某在自己归还借款后直接将音响交给买受人方某,钱某答应此事。但是,柯某并没有将该音响抵押的事实告知方某。
柯某获得上述款项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价款共计2万元,柯某预付定金4000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柯某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柯某,要求支付运费,柯某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柯某预计的收人落空,柯某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沈某、舒某、钱某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钱某在占有该音响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强某留置。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沈某、舒某能够取得对该套音响设备的抵押权吗?
(2)钱某能否取得对该套音响设备的质权?
(3)钱某与强某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4)县良种站运送良种鸡的费用由谁承担?
(5)柯某到期不能清偿县良种站的货款,县良种站最多得到多少赔偿?
(6)沈某要求对该音响没备行使抵押权,舒某要求行使抵押权,钱某要求行使质押权,强某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
(7)如果方某得知柯某所转让的音响已被抵押给沈某,那么方某有何方法可以让该抵押权丧失效力?方某使沈某的抵押权丧失效力后,对舒某的抵押权的效力有何影响?
选项
答案
(1)沈某、舒某已经取得对该套音响设备的抵押权,因为办理了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2)钱某取得了对该套音响设备的质权。 (3)钱某与强某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与留置权的法律关系。 (4)县良种站运送良种鸡的费用应当由县良种站承担。《合同法》第62条第(6)项规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5)县良种站最多能得到4000元的赔偿。在柯某违约的情况下,如果适用违约金条款,县良种站能得到2000元的赔偿,如果适用定金条款,则能得到4000元的赔偿。根据《合同法》第116条规定,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显然适用定金条款对县良种站更有利。 (6)强莱的留置权优先于沈某的抵押权,优先于舒某的抵押权,优先于钱某的质权。 (7)方某可以代柯某向抵押权人沈某清偿7万元的债务,使沈某的抵押权消灭。方某代柯某清偿后可以向赵某追偿。方某使沈某的抵押权丧失效力后,舒某的抵押权也不能因此而进位。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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