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妆品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生产的A类面霜1 500瓶,每瓶20克,每瓶不合增值税售价400元,款项696 000元已收存银行。 (2)销售生产的B类护肤液50箱,每箱20瓶,每瓶60毫升

admin2019-11-06  38

问题 某化妆品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生产的A类面霜1 500瓶,每瓶20克,每瓶不合增值税售价400元,款项696 000元已收存银行。
(2)销售生产的B类护肤液50箱,每箱20瓶,每瓶60毫升,每瓶含增值税售价62.64元,货物已发,款项62 640元已收存银行。
(3)销售生产的C类面膜300盒,每盒5片,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7 000元,增值税4 320元,款项尚未收到。
(4)将A类面霜、B类护肤液各1瓶和C类面膜2片组成套装,以每套不含增值税价款490元,委托甲企业代销,已收到代销清单,当期代销100套,款项尚未收到。
(5)将本单位生产的C类面膜120盒作为“三八”节福利发放给本单位女职工。 (6)将6月3日在本地自建的办公楼对外出租,一次性收取3年租金1050000元,该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7)本月材料采购情况见下表:

采购时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除珍珠粉的专用发票未认证,其他专用发票均已通过认证,以上材料均未领用。
(8)支付销售化妆品发生的运输费用22 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金额20 000元,税额2 000元,当月已认证通过。已知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15%。
要求:
根据资料,逐笔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或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选项

答案业务(1)增值税销项税额:400×1 500×16%=96 000(元); 消费税:400×1 500×15%=90 000(元)。 业务(2)增值税销项税额:62 640÷1.16×16%=8 640(元); 消费税:0元。 业务(3)增值税销项税额:4 320元; 消费税: 27 000×15%=4 050(元)。 业务(4)增值税销项税额:490×100×16%=7 840(元); 消费税:490×100×15%=7 350 (元)。 业务(5)增值税销项税额:120×27 000+300×16%=1 728(元); 消费税:120×27 000÷300×15%=1 620(元)。 业务(6)简易计税应纳增值税:1 050 000÷1.05×5%=50 000(元)。 业务(7)增值税进项税额:(1 000×50+20×100+600×500)×16%=56 320(元)。 业务(8)增值税进项税额:2 000(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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