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玫霓、峰春、雅图3家公司出资组建盛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玫霓以货币出资300万元,峰春以厂房作价出资500万元,雅图以技术作价出资200万元。 2014年10月,为了扩大公司规模,盛达公司董

admin2017-11-17  22

问题 2013年5月,玫霓、峰春、雅图3家公司出资组建盛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玫霓以货币出资300万元,峰春以厂房作价出资500万元,雅图以技术作价出资200万元。
    2014年10月,为了扩大公司规模,盛达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增资方案,董事长李某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进行决议。盛达公司于临时股东会召开前10天通知所有股东,告知会议内容及议程。临时股东会对增资方案表决时,玫霓、雅图赞成,峰春反对,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
    2015年8月,盛达公司监事会在例行检查公司财务时,发现总经理黄某擅自将公司100万元资金借给其亲属使用,收取好处费30万元。因该亲属遇车祸死亡,致使该笔借款无法收回。
    2015年11月11日,恒美公司以盛达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已经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响法院申请盛达公司破产,人民法院受理后指定了管理人。
    已知:公司对于表决权,章程未进行约定;公司董事人数为5人。
关于本案债权申报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B、债权人应当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债权
C、债权人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D、债权人在破产财产开始分配后补充申报的债权不能作为破产债权
E、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可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答案C,E

解析 (1)选项A: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2)选项BCD: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3)选项E: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7S32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