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某因抢幼他人财物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喻某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

admin2012-03-13  35

问题 喻某因抢幼他人财物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喻某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

选项 A、因喻某份不明,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B、在查清喻某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帅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C、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喻某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且不得超过30天,如提请延长应在羁押期限届满3日前提出
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喻某自报姓名移送入检察院审查起诉

答案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赶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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