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王某、李某三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张某、王某两位以现金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李某以劳务出资,每位合伙人均持有企业的财产份额,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加工业务,月销售收入10万元。 (1) 该企业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一般存

admin2010-01-18  41

问题 张某、王某、李某三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张某、王某两位以现金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李某以劳务出资,每位合伙人均持有企业的财产份额,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加工业务,月销售收入10万元。
(1) 该企业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并将基本存款账户账号在税务管理机关登记存档。
(2) 该企业在异地长期采购物资,为方便结算,在采购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并根据经营的稳定情况,决定长期保留该账户。
(3) 该企业对资金进行归口管理,所有销售收入均存入基本存款账户。工资发放、现金支取一律在一般存款户办理,导致企业故意少记收入,多列支出,少交税金1.2万元。
(4) 为了从大华公司采购材料,经申请开户银行同意,于2008年10月20日开出面值 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大华公司材料款,期限3个月。大华公司于10月22日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江海公司,并由赵某、刘某二人作为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江海公司于11月8日背书转让给永昌公司。永昌公司于2009年1月1日背书转让给深发公司,深发公司又将票据质押背书,为欠环海公司的30万元货款提供保证,2009年3月31日质押解除。
(5) 深发公司于2009年4月12日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票据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
(6) 深发公司要求永昌公司代为支付票据款项,永昌公司认为该票据由赵某、刘某二人提供保证,应由保证人付款。
(7) 保证人赵某认为,保证人有2人,自己只承担20万元的保证责任;刘某认为被保人不明确,不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结合《支付结算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该企业能否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立银行账户应提供哪些资料?能否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可否长期保留?
(2) 该企业对账户的管理使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3) 该企业少交税金属于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
(4) 银行拒绝向深发公司支付票据款,理由是否成立?
(5) 在拒绝付款后,深发公司要求永昌公司、赵某、刘某代付票据款时,永昌公司、赵某、刘某的观点是否正确?
(6) 若刘某代付票据款后,刘某可以采用什么方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选项

答案(1) 该企业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因为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税务登记证。 该企业可以开立临时存款户,用于办理企业的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2) 该企业账户使用管理错误。企业的工资发放、现金支付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不能通过一般存款账户办理。 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全,应将企业开立所有账号全部报告给税务机关,而不是只报告基本存款账号。 (3) 该企业故意少记收入,多记费用,导致少缴税金的行为属于偷税,处罚方式为追缴所偷税款、滞纳金,并处以偷税额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 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票据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两种。大华公司、江海公司、永昌公司和深发公司之间的背书属于转让背书,该种背书符合背书连续的要求,即前手的被背书人是后手的背书人;而深发公司与环海公司之间的背书属于非转让背书,该项质押背书不影响深发公司持有票据,并享有票据的权利。 (5) 永昌公司的观点不成立。永昌公司属于江海公司的前手,应承担付款义务。 赵某的观点不成立,票据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赵某或刘某均有单独向深发公司支付40万元款项的义务。 刘某的观点不成立,被保证人是大华公司。 (6) 刘某代为付款后,可以向被保证人大华公司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同时可要求赵某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7N9o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