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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对乙享有10万元债权,乙到期无力偿还。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甲得知的下列情况,乙均怠于行使:乙、丙之间存在买卖电脑的合同,乙已经付款l万元,丙未按期交付电脑;丁公司欠付乙的劳动报酬为1万元;乙借给戊的2万元,尚未到期;乙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
甲对乙享有10万元债权,乙到期无力偿还。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甲得知的下列情况,乙均怠于行使:乙、丙之间存在买卖电脑的合同,乙已经付款l万元,丙未按期交付电脑;丁公司欠付乙的劳动报酬为1万元;乙借给戊的2万元,尚未到期;乙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
admin
2015-07-28
30
问题
甲对乙享有10万元债权,乙到期无力偿还。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甲得知的下列情况,乙均怠于行使:乙、丙之间存在买卖电脑的合同,乙已经付款l万元,丙未按期交付电脑;丁公司欠付乙的劳动报酬为1万元;乙借给戊的2万元,尚未到期;乙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庚享有3万元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是( )。
选项
A、丙需要交付的电脑
B、丁公司需要支付的1万元劳动报酬
C、戊需要偿还的2万元借款
D、庚需要支付的3万元财产损失赔偿款
答案
D
解析
(1)选项A:债务人乙对次债务人丙享有的债权(交货)不属于“金钱给付”,债权人甲不享有代位权;(2)选项B: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劳动报酬),债权人甲不享有代位权;(3)选项C: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之一就是: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乙对次债务人戊的债权尚未到期,债权人甲不享有代位权;(4)选项D:债务人乙对次债务人庚的债权,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所以,债权人甲可以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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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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