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烟台地区一村委会把果园分给各户承包,规定承包期为5年,其中某甲承包了50棵苹果树。2002年,村委会又全部收回果园搞专业承包,发包给以乙为首的6人专业队,合同约定承包期10年。后因管理不便,经村委会同意,乙等6人又将其中原来甲承包过的50棵苹果树

admin2013-03-26  40

问题 2000年烟台地区一村委会把果园分给各户承包,规定承包期为5年,其中某甲承包了50棵苹果树。2002年,村委会又全部收回果园搞专业承包,发包给以乙为首的6人专业队,合同约定承包期10年。后因管理不便,经村委会同意,乙等6人又将其中原来甲承包过的50棵苹果树转包给丙。一年后,甲以他与村委会2000年的合同未到期为由,强行抢摘这50棵树的苹果500多公斤,引起纠纷。村委会调解不成,即宣布解除其与乙等6人的合同,准备重新平均分包到各户。乙等6人即诉至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丙向法院请求甲返还500多公斤苹果。根据以上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例中,乙等6人要求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从诉的分类角度来看,应属于(      )。

选项 A、确认之诉
B、给付之诉
C、变更之诉
D、履行之诉

答案B

解析 依民事诉讼法之理论,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给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履行之诉这一说法。乙等6人的诉讼请求应属于给付之诉。选项B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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