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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张三与原告李四、李三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原告李四、李三夫妇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被告张三与原告李四、李三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原告李四、李三夫妇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admin
2008-12-16
36
问题
被告张三与原告李四、李三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原告李四、李三夫妇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选项
答案
原告李四、李三夫妇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为虽然房屋买卖合同已告成立,但双方当事人并未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因而该合同并不产生物权效力,李四、李三夫妇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解析
对于第一、二、三个问题,被告张三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未经所有人授权允许,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李四、李三夫妇,属于非所有人非法处分他人财产的侵权行为。原告李四、李三夫妇在购买该房时并不知被告没有所有权,是善意的,但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后,并没有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当认定原告、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成立,但屑效力待定,并未产生转移房屋产权的法律效果。《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本身已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未得到权利人的事后追认,也未发生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之情形,故属效力待定合同。而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后果,是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故李四、李三夫妇无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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