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

admin2014-12-04  30

问题 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2008年卷四第五题)
    问题:
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选项

答案肖某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1)肖某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因工致残;(2)各项损失的事实;(3)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4)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 甲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的事实:(1)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2)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

解析 依《证据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能解决本案中被告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的事实,但是,原告肖某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哪些案件事实,该司法解释并未作出规定。正确解答本题,考生应当理解在民事诉讼中需要作为证明对象的实体法事实,即包括以下几种事实:(1)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产生所依据的事实,这一事实通常是实体法所规定的各类构成要件;(2)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消灭所依据的事实,如债务的清偿、义务的履行等;(3)当事人主张排除权利所依据的事实,如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等;(4)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变更所依据的事实,如合同的变更;(5)当事人主张妨碍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产生所依据的事实,如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根据“谁提出证明对象,谁承担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原告应当对第一项事实,即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产生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其他事实均是被告提出的积极抗辩事实,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原告肖某应当对自己的权利产生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本题答案中的四个方面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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