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日贸易有限公司向洛阳服装厂购买价值20万元的服装,因拖欠50万元的贷款迟迟不还,洛阳服装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查明,长日贸易有限公司确无偿还能力。该公司是由甲、乙、丙三家股东成立的、注册资本为1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70万元,乙出资50万元

admin2017-02-28  25

问题 长日贸易有限公司向洛阳服装厂购买价值20万元的服装,因拖欠50万元的贷款迟迟不还,洛阳服装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查明,长日贸易有限公司确无偿还能力。该公司是由甲、乙、丙三家股东成立的、注册资本为1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70万元,乙出资50万元,丙出资30万元,某县市区租赁了房屋作为自己的厂房,目前员工50人。由于经营失误,长日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情况已经陷入了低谷期。法院判决长日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服装厂贷款50万元及其利息。问:甲、乙、丙成立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成立条件?

选项

答案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 “法人因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家股东共同出资,设立长日贸易有限公司。该贸易公司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成立的一却要求,是合格的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上条件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因此,甲、乙、丙成立公司的行为符合法人的成立条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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