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

admin2014-07-01  30

问题 案情: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
   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
   3月20日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B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1200元。
对于乙公司多装的50台B型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对于乙公司多装的50台B型微波炉,也可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如果丙公司愿意接收,其应追加支付相应货款给乙公司;如果丙公司拒绝接收,应返还给乙公司。前者实质上是乙公司与丙公司重新订立了一项新的买卖合同;后者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以及丙公司的合同中均没有涉及到该50台B型微波炉,其所有权仍归乙公司所有,因而丙公司取得该50台B型微波炉于法无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将其返还给乙公司。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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