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某居民企业向其控股95%的关联企业转让一项6年的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总收入3600万元(其中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收入2700万元,与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200万元,转让设备、仪器等非技术性

admin2018-04-25  25

问题 2016年11月,某居民企业向其控股95%的关联企业转让一项6年的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总收入3600万元(其中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收入2700万元,与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200万元,转让设备、仪器等非技术性收入500万元,转让后的咨询收入200万元)。该项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应分摊期间费用为660万元,在使用期间已按规定摊销扣除了120万元,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20万元。则该企业当年取得的转让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选项 A、200
B、250
C、100
D、125

答案A

解析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也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即: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一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一相关税费一应分摊期间费用。其中,技术转让收入指转让方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该企业2016年度技术转让所得=(3600—500—200)一120—660—20=21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100一500)×25%×50%=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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