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同年底生育一女,自2000年夏天起,因生活琐事,两人经常争吵,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刘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萍离婚。王萍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

admin2014-12-05  36

问题 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同年底生育一女,自2000年夏天起,因生活琐事,两人经常争吵,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刘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萍离婚。王萍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2年4月起,刘歌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王萍靠自己微薄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2004年6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认为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刘歌在婚前购买的商品房。刘歌提出:离婚后王萍应该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但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在夫妻分居期间,刘歌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表弟出国自费留学;王萍向其亲友借债l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情况经查属买。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
  (3)刘歌婚前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处理?
  (4)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

选项

答案(1)法院可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本案中,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2)离婚后女儿刘小莉应由女方抚养为宜。因为女儿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随父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不利。但刘小莉已满10周岁,属限制刘小莉本人的意见。(3)由于房屋是男方的婚前财产,所以应归男方所有。(4)男方所欠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因为他未经女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表弟而借债,故应由其本人偿还。女方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女方为履行抚养女儿义务而借债,故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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