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起诉与李某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准许。书记员两次到赵某住所送达判决书,其均拒绝签收。书记员的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dmin2020-01-24  31

问题 赵某起诉与李某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准许。书记员两次到赵某住所送达判决书,其均拒绝签收。书记员的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将判决书交给李某转交
B、将判决书张贴在赵某家门上
C、将判决书交给赵某住所地派出所转交
D、请赵某住所地居委会主任到现场见证并将判决书留在赵某住所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故书记员应该请赵某住所地居委会主任到现场见证并将判决书留在赵某住所。
故正确答案为 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74gu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