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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城之甲男生于1976年6月1日,乙女生于1982年12月1日。甲、乙于B城打工时相识,二人于2002年6月1日在B城以假证明取得结婚登记。1个月后双方父母得知,均不同意这门婚事。问:谁有权利申请法院宣告该婚姻无并效力?
A城之甲男生于1976年6月1日,乙女生于1982年12月1日。甲、乙于B城打工时相识,二人于2002年6月1日在B城以假证明取得结婚登记。1个月后双方父母得知,均不同意这门婚事。问:谁有权利申请法院宣告该婚姻无并效力?
admin
2013-12-28
18
问题
A城之甲男生于1976年6月1日,乙女生于1982年12月1日。甲、乙于B城打工时相识,二人于2002年6月1日在B城以假证明取得结婚登记。1个月后双方父母得知,均不同意这门婚事。问:谁有权利申请法院宣告该婚姻无并效力?
选项
A、甲
B、甲之父
C、甲之兄
D、乙之母
答案
1,8
解析
无效婚姻申请人都包括当事人,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的还包括未达到婚龄者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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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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